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已经取得的频率使用权连续一年闲置不用的,由原频率指配机构依法收回。国家对指配频率另有规定的除外。因频率规划需要调整或者收回频率的,原频率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并积极配合。由此造成原频率使用单位或个人损失的,由受益单位给予适当补偿,或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采取适当补救措施。频率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更改频率,不得擅自用频率同他人合作。禁止非法占用或出租、变相出租频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