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台的设置和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无线电台的停用、撤销或报废,必须向原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管理机构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并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监督有关设备的处理。停用的无线电台恢复使用,须经原审批机构同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