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无线电台经批准使用后,必须按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随意变更台址、电台呼号和有关技术参数,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不得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禁止使用对航空、水上通信导航造成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