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权属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