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乡村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确保集体资产安全运营,保值增值。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