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第十条有效乡村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确保集体资产安全运营,保值增值。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