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八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平调农村集体资产。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