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的资产有经营、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