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的资产有经营、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