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牧(农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经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指导和帮助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指导、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集体资产的经营工作,并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
(六)制定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增量投向监测;
(七)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
(八)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务、林业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