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依法享有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各乡(镇)、村应当依法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