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