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及其他资产为基础,按照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