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年终清理财务。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