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记入会计账簿;各项开支应当凭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财务制度审批,并由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进行审核。禁止公款私存、坐支现金和私设小金库。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