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如实填报资产统计报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