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一)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二)资产权属变更的;(三)所属企业出现兼并、分立和破产清算的;(四)以集体资产提供担保的;(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