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品、物资,应当明确专人保管,建立健全入库、出库、保管、领用制度。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