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