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第十一条有效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经营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方式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