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拍卖的方式。

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