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第十二条有效农村集体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拍卖的方式。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出售集体资产。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