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八条未知(-1)工会工作人员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不履行监督、报告职责的,由所在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予以处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