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Unknown (-1)

工会工作人员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不履行监督、报告职责的,由所在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予以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