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七条未知(-1)各级人民政府、劳动等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