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未知(-1)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职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而以职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行为无效;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