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未知(-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