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知(-1)用人单位不与职工订立或者故意拖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