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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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与职工订立或者故意拖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