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未知(-1)用人单位收取职工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集资款等财物,或者扣押其居民身份证等个人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因职工不集资、不缴纳抵押性款物或者拒绝延长工作时间而拒绝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每涉及1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