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未知(-1)

用人单位不得以下列方式侵犯职工的人身权利:

(一)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的方式剥夺、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职工劳动;

(三)强迫职工在危险区域或者危险条件下冒险作业;

(四)殴打、侮辱、体罚职工;

(五)搜查职工的身体;

(六)以其他方式侵犯职工的人身权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