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九条未知(-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忌作业,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当给予特殊保护,至少每年给女职工进行1次身体检查,并向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元的卫生费。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忌作业,应当每年给未成年工进行1次健康检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