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致使树木遭到破坏、毁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