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绿地管护单位同意擅自修剪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棵树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