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在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醒目的地方设置绿地平面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