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侵占、破坏、买卖、转让、租赁、抵押城市绿地或者进行与绿地管理、养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以及其他占用绿地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绿地,恢复绿地原状,并处以所占土地价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