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进行管护:(一)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由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或者其专业管理单位负责;(二) 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三) 居住区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四) 生产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五)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零星树木,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树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管护单位,并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