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在城市公园绿地范围内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确有经营需求的,需经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在城市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破坏、损坏绿地,影响绿地使用功能。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