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树木的行为:

(一) 在树木旁或者树坑内用火、堆放杂物,或者向树木根部倾倒危害树木生长物质;

(二) 在树木上涂、写、刻、画,擅自悬挂、张贴广告或者其他物品;

(三) 攀、折、钉、拴树木;

(四) 除紧急抢修临时搭建围挡外,在树木一米范围内搭建施工围挡以及五米内设置广告牌;

(五) 其他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