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在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挖砂取土,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 践踏草坪,损坏绿化设施;(三) 倾倒垃圾、有害废渣、油类,排放污水,堆放含有融雪剂的积雪、杂物;(四) 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或者利用绿化用水清洗车辆;(五) 放养家禽、家畜、宠物,打鸟;(六) 擅自用火,燃放烟花爆竹;(七) 其他损坏绿地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