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因依法调整城市绿线占用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缴纳绿地补偿费。收取绿地补偿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绿地补偿费由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统一收取,由市财政部门专项存储,用于补建、增加和恢复绿地。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