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与所在地旗、县、区绿化管理单位协商,并以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临时占用期间,占用单位不得影响市民的出行。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场退地,由所在地旗、县、区绿化单位按照原标准或者高于原标准进行恢复。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