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城市各类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经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市绿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二) 绿地布局是否合理;(三) 植物的种类、配置是否适当;(四) 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园林景观要求;(五) 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园林设计规范。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