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城市各类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经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市绿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二) 绿地布局是否合理;

(三) 植物的种类、配置是否适当;

(四) 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园林景观要求;

(五) 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园林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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