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各类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绿地指标,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位置等,并将其作为规划许可的内容;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作出施工许可前,应当将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作为报审工程施工许可内容予以审查。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