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八条有效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死亡的人员,应当由殡仪馆收运暂放。医院或者亲属一般应当在死者死亡后立即通知殡仪馆拉运尸体。殡仪车应当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拉运。尸体暂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七日。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