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六条有效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当实行火葬。法律、法规允许土葬的死亡人员,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者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