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市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办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公安、国土、卫生、规划、环保、民族宗教、物价、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