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殡葬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一)未领取营业执照,非法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二)生产、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的;(三)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生产、经营棺木等土葬用品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