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殡葬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未领取营业执照,非法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

(二)生产、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的;

(三)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生产、经营棺木等土葬用品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