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死亡人员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死者所在单位扣发丧葬费;并由丧主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丧主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