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殡葬管理机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为土葬区以外人员提供棺木、车辆及其他方便的;(二)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使用其他车辆运送尸体的;(三)无《运尸火化证》将尸体运出医院的;(四)办理丧事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的;(五)信教群众举行丧事宗教仪式未在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之内举行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