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在耕地、林地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要干线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予以保留外,其余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规划,限期迁入公益性公墓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